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“发信主义”(mail-box rule)和“到达主义”(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)的分歧。英美法系认为,在以函电作出接受表示时,接受函电一经投寄,接受便立即生效,合同即告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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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法国家实行到达生效原则(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),而英美法则实行投邮生效原则(Mail-Box Rule)。 到达生效是指承诺的信函送达要约人时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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